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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》(皖公通[2018]41号)第十九条规定:
〔国(境)外出生登记〕出国(境)外人员在国(境)外(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生育的子女,回国(入境)后,凭国(境)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、领事确认件或公证书,父母及子女回国(境)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,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。出生登记结束后,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,并留存复印件。
所生子女已取得境外长期(永久)居留权,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,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。